11月5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辽宁省推动绿电直连建设实施方案(2025-2027年)》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指出,绿电直连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并网型绿电直连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
对于利用2025年已发布新能源发电建设方案中的指标规模实施绿电直连的,并网型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不超过20%。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为保障全省维持在合理的消纳水平,原则上不允许并网型绿电直连向公共电网送电。
对于申请新增新能源项目实施绿电直连的,考虑我省新能源消纳空间,并网型原则上采取“整体自发自用”模式,不向公共电网送电,新增新能源项目可增补纳入新能源发电建设方案。利用新增新能源项目实施人工智能、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以及绿色氢基能源、绿电制热(汽)等并网型绿电直连,可申请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根据年度新能源消纳情况,依申请顺序确定,上限不超过 20%。
电力用户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实施绿电直连。尚未开展接网前期手续办理的新增负荷优先考虑。
电力用户两类存量负荷可实施绿电直连。一是拥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的存量负荷,在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可实施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达到新能源与燃煤燃气自备电厂实时出力之和不高于既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核准容量,实现清洁能源替代。二是有降碳刚性需求出口外向型企业的存量负荷,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绿电直连。
加强统筹规划,确保绿电直连模式有序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模计入全省新能源发电开发建设方案,用电负荷规模应有依据和支撑,直连线路、接入系统等按电压等级纳入省级或地市级能源电力和国土空间等规划,负荷、电源、直连线路布局宜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直连线路应尽量减少线路交叉跨越,原则上不允许跨越既有电力运行线路,确需跨越的要取得电网企业的支持意见。
绿电直连接入电压等级原则不超过220千伏。
并网型绿电直连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充分提升灵活性调节能力,尽可能减小系统调节压力。应合理确定最大的负荷峰谷差率,原则上不大于申报年上一年度本地区公共电网最大负荷峰谷差率,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方案规划值。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无功和电能质量管理。
绿电直连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支持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线路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并网型绿电直连接网工程,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确定投资主体。
绿电直连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
绿电直连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