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邮市某镇计划在养殖水面上建设风力新能源项目,这种将土地综合利用与新能源产业发展相结合的模式,不仅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也能节约能源提高发电效率。然而,这么好的一个项目,却偏偏遇上事了……
情况错综复杂,然而风电开发项目等不起,每耽搁一天,项目方就要额外支付大型设备的租赁费10万元,总共耽搁了4天,先后损失高达40万元。面对这样的情况,当地政府也十分着急,村干部等轮番上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是在现实利益面前,赵某等人毫不妥协。
无奈之下,项目承建方扬州某建设公司诉至高邮法院,要求排除妨碍并申请先予执行。收到诉状后,该案由高邮法院界首法庭法官于谦承办。了解案情后,于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勘查,当日即作出了“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某新能源有限公司37.5MW风力发电项目施工,被告赵某、钱某及其他案外人不得阻止”的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并于次日到赵某、钱某家中,送达先予执行裁定以及传票、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
起初,当事人钱某情绪颇为激动,承办法官顶住压力、据理力争,当着被告家属、周围邻居以及村干部的面,在被告家中宣布了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并严正警告被告如果继续阻挠施工,将要面临的法律后果。
随后,赵某等被告很快将拦路的小型客车移到一边,在接下来的设备、材料进场过程中,再无出面阻拦,也没有提出任何无理补偿要求。近日,原告向高邮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起排除妨害纠纷顺利解决。
来源:扬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