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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11月9日,重庆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集重庆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意见”)。方案自2022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

《方案意见》指出,执行范围包括10千伏及以上且变压器受电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大型宾馆、酒店的集中制冷、制热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动力用电。有序推动执行范围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

《方案意见》明确,高峰时段、平段和谷段分别各8小时。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其中,夏季7月、8月以及冬季12月、1月的12:00—14:00为尖峰时段。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低谷时段:00:00—08:00。

峰谷电价价差为4.2:1,峰平谷电价比值为1.6:1:0.38,尖峰时段在高峰时段基础上上浮20%。与平段电价比,高峰时段上浮60%,低谷时段下浮62%。代理购电用户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加上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

公告原文:

重庆市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为充分发挥电价信号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执行范围

10千伏及以上且变压器受电容量100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普非工业用户动力用电,容量在315KVA及以上大型宾馆、酒店的集中制冷、制热中央空调系统和锅炉动力用电。有序推动执行范围扩大到其他工商业用户和居民用户。

二、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平段和谷段分别各8小时,具体如下:

(一)高峰时段:11:00—17:00、20:00—22:00。其中,夏季7月、8月以及冬季12月、1月的12:00—14:00为尖峰时段。

(二)平段:08:00—11:00、17:00—20:00、22:00—24:00。

(三)低谷时段:00:00—08:00。

三、峰平谷电价

(一)代理购电用户分时电价。峰谷电价价差为4.2:1,峰平谷电价比值为1.6:1:0.38,尖峰时段在高峰时段基础上上浮20%。与平段电价比,高峰时段上浮60%,低谷时段下浮62%。代理购电用户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加上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

(二)市场化直接交易用户分时电价。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前,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4.2:1。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代理购电用户分时电价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市场交易电力用户以当月购电价格(含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丰枯电价机制维持现行政策不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快完善计量设施。电网企业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工商业和居民用户新报装或更换计量装置的,应安装分时计量装置,为后续扩大执行范围创造基本条件。

(二)定期报送执行情况。分时电价收入由电网统筹管理,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并做好与市场化交易的衔接工作。电网企业每半年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送以下情况:季度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损益情况(含分行业分析)等。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电力系统用电负荷变化以及分时电价盈亏情况,适时调整执行范围、时段划分、峰平谷比值、峰谷价差和浮动比例。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做到执行政策的用户知悉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有关规定及重要作用,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来源:重庆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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