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永福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股份”或“公司”)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披露,永福股份近日收到广州海事法院出具的(2023)粤 7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驳回原告广东粤电阳江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广东能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广东粤电阳江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和广东能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鉴定费用由原告广东粤电阳江海上风电有限公司负担。
据了解,永福股份与全资子公司福州新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机电”)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广州海事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23)粤72民初1851号),原告广东粤电阳江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电”)、广东能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源财险”)因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对公司、新创机电及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
永福股份以预付租金和运营费的形式锁定福建华景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景”)所属的海上风电安装船(以下简称“该船舶”)用于开展海上风电业务,并委托江苏华景智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景”)运营管理该船舶。该船舶在广东阳江锚泊防台避风期间,受台风“暹芭”影响走锚。
广东粤电以该船舶走锚后,船体及锚触碰及刮断其所属的两台风机、附属设施、水下电缆等海上风电设施为由,请求判令永福股份、新创机电、福建华景和江苏华景(以下简称“四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41,407,659元及其利息;广东能源财险以其已向广东粤电预付保险赔款1800万元并取得相应赔款的保险代位权为由,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其预付保险赔款1800万元及其利息;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
永福股份表示,此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