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动态 中船科技附属公司5500万元诉讼纠纷一审败诉 将提请上诉

中船科技附属公司5500万元诉讼纠纷一审败诉 将提请上诉

6月21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科技”或“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再审进展公告》。

公告披露,中船科技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2528民初1号)。根据判决结果,被告中船风电清洁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风电北京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镶黄旗中海鑫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鑫源公司”)委托报酬50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由中船风电北京公司负担。

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2016年1月,中船风电北京公司与中海鑫源公司签订《风电场项目开发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委托中海鑫源公司就内蒙古镶黄旗10万千瓦风电项目开发工作提供咨询服务,项目前期开发咨询服务酬金总额为800万元。

2016年3月,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全资子公司镶黄旗盛世鑫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本案被告二,以下简称“盛世鑫源公司”)获得风电20万千瓦、光伏发电5万千瓦的资源配置。2016年5月,中船风电北京公司与中海鑫源公司签订《备忘录》,主要约定内容如下:一、中海鑫源公司协助中船风电北京公司超额完成指标申报批复工作,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同意在《原协议》基础上,对10万千瓦指标多支付200万元咨询费以资奖励,即完成《原协议》规定咨询服务工作,中船风电北京公司支付中海鑫源公司服务费用1000万元;二、对于中海鑫源公司协助中船风电北京公司超额完成的10万千瓦风电特高压指标和5万千瓦光伏特高压指标,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同意按1500万元/5万千瓦支付中海鑫源公司咨询费,合计咨询费为4500万元;三、上述两项咨询费共计5500万元,经双方协商调整为 5000 万元;咨询费付款方式由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另行签订具体项目委托咨询服务协议予以明确,新咨询服务协议经双方正式签订生效后,原协议即终止执行。

根据以上内容,盛世鑫源公司与中海鑫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分别签署了四份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协议1”),合计金额5000万元,实际已支付2450.6万元。

2018年1月,盛世鑫源公司以中海鑫源公司及其关联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请诉讼,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咨询服务协议1”无效,同时作出返还已先行支付的咨询费2450.6万元的判决。

2023年4月,中海鑫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提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中船风电北京公司、盛世鑫源公司向中海鑫源公司支付报酬5000万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中船风电北京公司、盛世鑫源公司赔偿原告中海鑫源公司预期可得利益损失500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中船风电北京公司、盛世鑫源公司承担。

2024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内2528民初254号)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镶黄旗中海鑫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中海鑫源公司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结果,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内 25民终873号)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海鑫源公司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5民终873号《民事裁定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2024)内民再117号)裁定如下: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24)内25民终873号民事裁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2023)内2528 民初254号民事裁定;2、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船科技表示,该案件目前处于再审一审判决阶段,此次判决结果将对公司当期利润构成不利影响。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将依法提请上诉,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情况以终审判决为准。

据悉,盛世鑫源公司100%股权已于2025年3月完成出售,已不再是中船风电北京公司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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