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42—44)。其中案例43为山东能源监管办对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根据公示信息,2025年5月21日,山东能源监管办联合相关部门对某发电公司风电项目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实际施工工期较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压缩了31天,未对压缩工期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且未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2025年6月4日,山东能源监管办对该发电公司正式立案调查,6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16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五条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规定,山东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