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湖北省能源局发布《省能源局关于推进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文件中提到新能源发电项目申报范围包括:
(一)国家和省试点示范项目。全省加强风光发电资源利用试点县开展资源普查、项目谋划、开发主体优选等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可申报不超过10万千瓦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国家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取得阶段性成效、达到国家能源局调度要求的,可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建设规模申报续建新能源发电项目。落实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建设要求的,可根据要求申报新能源发电项目。
(二)百万千瓦新能源基地项目。纳入全省规划的十个风光火储百万千瓦新能源基地一期项目全部建成、二期项目全部开工的,可在百万千瓦规划目标内申报续建新能源发电项目。
(三)煤电与新能源联营项目。落实国家关于煤电与新能源联营政策要求,对调峰煤电完成火电灵活性改造和新投产的,可按实际新增调峰能力的2倍申报新能源发电项目(扣减已安排的规模)。新建调峰煤电主体工程开工的,可按设计新增调峰能力的1倍申报新能源发电项目(扣减已安排的规模)。
(四)风光水储一体化项目。已核准并开工的抽水蓄能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尚未配套新能源建设规模的,可申报不超过抽蓄装机容量10%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过半的(以统计部门核定纳统的数据为准),可申报不超过抽蓄装机容量50%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扣减已安排的规模)。
(五)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类项目。省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在2025年6月底前实现全容量并网的,可申报不超过储能电站装机容量5倍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扣减已安排的规模)。已完成设备调试、具备出氢条件的电解水制氢项目,可按照1000Nm³/h制氢能力配套50MW新能源项目的比例,申报新能源发电项目。
(六)其他项目。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风光发电资源开发,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协议、且不在前述1—5类项目申报范围的企业,可申报本类项目。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申报项目不超过1个。
以上项目单个申报规模不超过10万千瓦。
在投资主体时指示,风光发电资源利用试点县、国家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项目由试点县优选投资主体。风光火储百万千瓦新能源基地所在市州县应加强资源统筹,优先支持基地续建项目。煤电与新能源联营项目、水风光一体化项目、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奖励类项目分别由调峰煤电、抽蓄电站、产业项目的业主单位作为投资主体,或者由业主单位的控股方作为投资主体。各投资主体已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协议。
在新能源发电项目竞争排序规则提到,新能源发电企业自愿投资建设电网侧新型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加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