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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700万元巨额诈骗!两人获刑!驳回申诉!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白某某合同诈骗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根据通知书,白某某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18)新212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1刑终156号刑事裁定及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1刑申2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白雪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改判”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在案证据可证实白某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明知鄯善县沙尔湖、托克逊县小草湖风电项目未获审批,未取得指标的情况下,白某某受谢鹤指使,隐瞒真相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与多名被害人签订风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保证金等17292301元,并伙同谢鹤虚构理由、伪造通知敷衍被害人的质疑,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白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白某某与谢某某系共同犯罪,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且未分得赃款,系从犯。原审判决认定白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所列各项证据均符合证据要求,经法庭质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故白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附原文:

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      合同诈骗

案  号 (2018)      新2122刑初217号

发布日期       2019-10-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新2122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89945-0,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万振蝴蝶泉小区B-30号楼203室,法定代表人谢鹤

诉讼代表人谢鹤,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6507181211。

被告单位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16272-9,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瑞昌大厦1幢16层1611号,法定代表人谢鹤

诉讼代表人谢鹤,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6507181211。

被告人谢鹤,曾用名谢和江,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650718121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现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西三巷37号4号楼3单元302室。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贺旭,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雪峰,男,1967年9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670904403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现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东街荣昌小区5号楼406室。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9日鄯善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被鄯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杨光霞,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以鄯检公诉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谢鹤、白雪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程爱萍、张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鹤及辩护人贺旭、被告人白雪峰及辩护人杨光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8月,被告人谢鹤、白雪峰在明知鄯善县沙尔湖、托克逊县小草湖风电项目没有通过审批,没有指标的情况下,仍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光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挂靠的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风电基座承包合同并大肆收取保证金、水电费等共计1729.23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谢鹤、白雪峰具体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朝辉、马琪林签订合同,骗取王朝辉、马琪林人民币89.3001万元;

2、2015年6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夏仲林签订合同,骗取夏仲林人民币151万元;

3、2015年6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高维冲签订合同,骗取高维冲人民币99.5万元;

4、2015年8月、2016年4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分别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新世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转让)的名义与万文斌、陈周签订合同,骗取万文斌、陈周人民币272万元;

5、2015年9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何中国签订合同,骗取何中国人民币124.83万元;

6、2015年6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周万山签订合同,骗取周万山人民币90万元;

7、2016年3月、2016年4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为幌子,以中新世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宽宏、潘德均签订合同,骗取李宽宏、潘德均人民币200万元;

8、2016年4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杨成签订合同,骗取杨成人民币58.6万元;

9、2016年5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赵斌、彭再子签订合同,骗取赵斌、彭再子人民币130万元;

10、2016年3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中新世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裘宝敏签订合同,骗取裘宝敏人民币80万元;

11、2016年4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中新世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仲辉、黄岗签订合同,骗取李仲辉、黄岗人民币100万元;

12、2015年11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托克逊县光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的名义与杨平岗、董勇签订合同,骗取杨平岗、董勇人民币100万元;

13、2015年7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托克逊县小草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挂靠的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名义与刘亚洲签订合同,骗取刘亚洲人民币234万元;

被告人谢鹤辩称,当初收保证金的时候,没有骗人的意向,我想认真经营,到了检察院我才知道已经构成犯罪了,之前不懂法,现在知道确实触犯法律了。

辩护人贺旭辩称,一、被告人谢鹤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前从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分,表现一贯良好。被告人谢鹤在被其他人骗了以后为了挽回经营局面才采取收取保证金来弥补公司的正常经营,收取的保证金也没有挥霍。二、被告人谢鹤曾明确告诉过被害人项目还在筹建之中,手续未齐备。三、被告人谢鹤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就及时到案应认定为自首。谢鹤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自愿认罪。四、谢鹤具有积极退赃、退赔的情节,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被告人白雪峰辩称,我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罪名我不认可,我只是履行工作职责,给施工人造成损失我认为是我的错,因为我在不了解情况签订了合同,但我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辩护人杨光霞辩称,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白雪峰系从犯、未获利,请求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白雪峰的处罚。

公诉机关提交经被告人、辩护人质证的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暂不收押通知书、传唤证、传唤通知书,证实2017年2月10日,新疆公安厅经侦总队下发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鹤)利用政府相关部门未立项的项目进行工程转包并大量收取保证金,要求查处。同日,新疆公安厅经侦总队下发指定管辖决定书,要求吐鲁番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2月13日,吐鲁番市公安局下发指定管辖决定书,要求鄯善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5月23日,鄯善县公安局对谢鹤、白雪峰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先后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谢鹤、白雪峰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

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谢鹤、白雪峰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托克逊县发改委和国土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吐鲁番地区国土资源局的相关文件,证实2012年至2013年,上述单位对新疆银风托克逊风电场一期项目的相关批复。

6、工商登记注册资料,证实2017年6月,托克逊县光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已经注销;2017年11月,中新世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瑜;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谢鹤。

7、银行账号流水查询记录,证实谢鹤通过本人农行、建行等银行卡,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中新世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资金的情况。

8、证人梁艳珍、李雪琴、丁振华、谢冲的证言。

9、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1)鄯善县沙尔湖风电项目现场勘验笔录,谢鹤、白雪峰指认笔录,证实鄯善县沙尔湖风电项目现场情况,照片中显示工地上有水电、临建板房、风电基坑、钢筋制作场地、混凝土搅拌站等设施,被告人谢鹤、白雪峰对上述设施进行了指认。

(2)托克逊县小草湖风电项目现场勘验笔录,谢鹤、白雪峰、胡贵琴、杨浩琪指认笔录,证实托克逊县小草湖风电项目现场情况,谢鹤、白雪峰、胡贵琴、杨浩琪对现场进行了指认。

(3)丁振华辨认笔录一份,证实2015年下半年,梁艳珍带到托克逊县发改委来找他的男子就是谢鹤。

10、新疆恒正司法鉴定中心文痕司法鉴定意见证实2014年12月3日致锦州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冬季施工整改通知书》和2015年7月27日给被害人夏仲林的《施工现场用电使用协议》上加盖的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冬季施工整改通知书》、《通知》、《银风鄯善风电基础桩点平面位置放线图》、《施工合同》上“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印文与“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11、公安机关扣押的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章共计7枚。

12、被害人王朝辉、马琪林、夏仲林、高维冲、万文斌、陈周、李宽宏、潘德均、刘亚洲等人的陈述。

13、被告人谢鹤、白雪峰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谢鹤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银风西部能源公司给发改委出具的函一份,转让合同一份,三方协议一份,欲证明谢鹤在与银风西部签订转让协议的时候,项目还没有被取缔。公诉机关予以认可,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是被告人谢鹤、白雪峰在2015年6月明确得知项目被取缔未获得指标后签订合同骗取的保证金、水电费。另提交投资协议一份,欲证明谢鹤为了楼兰风电项目能够延续,被告人谢鹤换了一个公司与鄯善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已经按照协议第三条约定履行,被告人收取的资金部分用于建设酒庄,没有进行挥霍。公诉机关质证认为投资协议与风电项目没有关联,风电项目需要国家发改委的指标,是否投资酒庄没有证据证明,仅仅是被告人的片面之词。公诉机关质证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谢鹤、白雪峰明确得知鄯善县沙尔湖、托克逊县小草湖风电项目没有通过审批,没有指标。为挽回自身被杨浩琪(另案处理)等人诈骗的损失,被告人谢鹤、白雪峰仍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谎称项目已获批准即将开工,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光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挂靠的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风电基座承包合同并大肆收取保证金、水电费等共计1729.23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谢鹤、白雪峰具体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朝辉、马琪林签订合同,骗取王朝辉、马琪林人民币89.3001万元;

2、2015年6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夏仲林签订合同,骗取夏仲林人民币151万元;

3、2015年6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高维冲签订合同,骗取高维冲人民币99.5万元;

4、2015年8月、2016年4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分别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新世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转让)的名义与万文斌、陈周签订合同,骗取万文斌、陈周人民币272万元;

5、2015年9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何中国签订合同,骗取何中国人民币124.83万元;

6、2015年6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周万山签订合同,骗取周万山人民币90万元;

7、2016年3月、2016年4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为幌子,以中新世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宽宏、潘德均签订合同,骗取李宽宏、潘德均人民币200万元;

8、2016年4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杨成签订合同,骗取杨成人民币58.6万元;

9、2016年5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赵斌、彭再子签订合同,骗取赵斌、彭再子人民币130万元;

10、2016年3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中新世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裘宝敏签订合同,骗取裘宝敏人民币80万元;

11、2016年4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中新世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仲辉、黄岗签订合同,骗取李仲辉、黄岗人民币100万元;

12、2015年11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鄯善县沙尔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托克逊县光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的名义与杨平岗、董勇签订合同,骗取杨平岗、董勇人民币100万元;

13、2015年7月,谢鹤、白雪峰以发包托克逊县小草湖风电基座项目为幌子,以挂靠的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名义与刘亚洲签订合同,骗取刘亚洲人民币23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鹤、白雪峰无视国法,明知鄯善县沙尔湖、托克逊县小草湖风电项目未获审批、没有取得指标,为挽回自身损失,隐瞒真相以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与多名被害人签订风电项目工程承包合同,骗取保证金、水电费等共计17292301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谢鹤、白雪峰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谢鹤、白雪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鹤、白雪峰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雪峰受谢鹤指使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水电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且未分得赃款,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鹤、白雪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鹤的辩护人辩称谢鹤构成自首,因谢鹤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因此对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谢鹤部分退赃,因公诉机关指控犯罪金额时已将退赔金额予以核减,因此对该情节本院不再评价。根据本案犯罪性质、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谢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起止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白雪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已扣除羁押期限26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五、追缴被告单位新疆银风西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鑫和矿业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谢鹤违法所得人民币1729.2301万元,用于退赔被害人王朝辉、马琪林89.3001万元、夏仲林151万元、高维冲99.5万元、万文斌、陈周272万元、何中国124.83万元、周万山90万元、李宽宏、潘德均200万元、杨成58.6万元、赵斌、彭再子130万元、裘宝敏80万元、李仲辉、黄岗100万元、杨平岗、董勇100万元、刘亚洲234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晶晶
审判员 吕梁军
审判员 索丽霞
{文书日期}

审判员吕梁军
审判员索丽霞
二○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翩翩

附:
适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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