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疆发布2021-2022年度风、光开发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新疆发布2021-2022年度风、光开发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近日,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持续推动新疆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新能源供应保障能力,新疆维吾尔族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新疆资源、区位、产业等优势,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比例高质量跃升发展,着力提高新疆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2021 年,全区内用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不低于 12.5%,后续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逐年提高,到2025 年新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20%左右。

《意见》显示,根据国家下达新疆 2021 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12.5%,2022 年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预期值 13.75%目标,新疆 2021-2022 年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约526万千瓦。2021年 8 月前已通过各地(州、市)竞争优选、依法依规确定的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全部纳入新疆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其中光伏项目必须在 2021 年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必须在2022 年 6 月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以满足新疆年度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任务目标需求。

在存量项目建设方面,《意见》明确,已纳入国家、自治区相关建设计划或实施方案,2020 年底前已核准(备案)且在核准(备案)有效期内的存量风电、光伏发电在建项目直接纳入新疆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相关项目必须在 2021 年内全容量并网(百里风区十三间房区域已核准风电项目必须在 2022 年 6 月底前全容量并网)。逾期未全容量并网项目不再纳入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对长期核准(备案)而不建设的项目,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对具备建设条件但批而不建、长期观望的企业,纳入区域新能源项目建设失信名单。

《意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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