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或“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称,东方电缆的控股股东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东方集团”)、实际控制人夏崇耀、袁黎雨于2022年1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根据《警示函》,经查,2017年11月,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就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华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中信银行”)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夏崇耀、袁黎雨与华宝信托和中信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上述协议和合同均约定对华宝信托、中信银行参与认购的东方电缆股份提供投资本金安全及收益的保障性措施。上述协议和合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
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夏崇耀、袁黎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