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风电”或“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披露,节能风电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山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风电”)于近日收到两份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平罚字〔2023〕2号、德环平罚字〔2023〕3号)。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平罚字〔2023〕2号)的内容,山东风电建设的110kv输变电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3月份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山东风电处以罚款16.2744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平罚字〔2023〕3号)的内容,山东风电建设的110KV输变电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于2021年12月份投入运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山东风电处以罚款2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