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科技”或“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披露,近日,中船科技全资子公司中船海装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海装”)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渝0112民初4072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4万元由原告负担。
2019年12月20日,中船海装因采购业务需要,与北京京冶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以下简称“京冶轴承”)签订《采购合同》。
2021年5月14日,京冶轴承与中国中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将前述《采购合同》中项下部分应收账款共计20,121,592.96元质押给中材公司,并于2021年6月2日,办理了质押登记。该质押情况,中船海装未进行确认回复,且在2021年6月2日前,中船海装已经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向京冶轴承履行了相应债务。
2023年2月9日,中材公司以中船海装在应收账款质押且接到中材公司要求向其
履行债务的通知后,仍向京冶轴承履行债务为由,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京冶轴承列为第三人,要求中船海装向中材公司支付质押应收账款 20,121,592.96元,并要求中船海装与京冶轴承共同承担律师费20万元及案件受理等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