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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风电用林”新规即将出台!

近日,国家林业与草原局发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风电用林”适用的文件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由国家林草局于2019年发布,即将于本月底到期,这意味着新规即将出台。

2019年文件主要目的为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减少对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损害与影响,“以禁代管”。称得上用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来规范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

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力求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推动风电建设,较2019年文件更为宽松。如在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禁止区域,并未“一刀切”禁建,而是赋予省级主管部门更多权限。如风电场布局临近保护区域的,应合理设置影响减缓距离,具体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确定。各省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国有林场是否纳入禁止建设区域。

具体如下: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

为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减少对森林植被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禁止区域

严格保护生态功能重要、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林地。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以及沿海基干林带,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上述区域内已有风电设施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运行期满后,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有序退出。加强森林景观保护,风电场布局临近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区域的,应合理设置影响减缓距离,具体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确定。上述区域内各省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国有林场是否纳入禁止建设区域。

二、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限制范围

风电场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林地。风电场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林地。对风机基础、检修道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永久使用林地,禁止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天然乔木林(竹林)地(包括迹地,下同)、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乔木林地、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乔木林地。

三、风电场道路和临时用地管理

风电场施工和检修道路,应尽可能利用现有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等,在其基础上扩建的风电场道路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道路性质,不得以修建森林防火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的名义穿越风电场禁限建区域。风电场新建检修道路应与风电场一同办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续。风电场项目改造升级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使用林地。上述配套道路要严格控制道路宽度和等级标准,合理建设排水沟、过水涵洞、挡土墙等设施,防止水土流失。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禁止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砂石任意放置和随意滚落,避免对周边森林植被造成破坏,同步实施水土保持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措施。

四、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手续办理

对风电场建设中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以及临时使用后无法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道路等,应当依法办理永久占用林地手续。施工道路及风机塔基与箱变之间区域,原则上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确实无法恢复的,经科学论证,办理永久占用林地手续。在禁限建区域以外,风电场改造升级工程涉及新增永久占用林地或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新建项目办理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吊装平台、临时道路、施工营地、设备转场、弃渣场等临时使用林地的,应以项目主体名义申请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五、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指导和监管

建立风电场项目使用林地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风电开发建设规划和核准工作的衔接,提前介入风电场项目选址,指导用地单位避让生态脆弱区域和生态敏感区域。加强风电场建设使用林地的日常监管,用地单位应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切实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法定义务,风电场项目退役后应由用地单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对超审核审批范围使用林地或未批先占,以及野蛮施工破坏林地、林木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并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恢复。并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达不到相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批准立项或改扩建的风电场项目,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 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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