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新疆塔城:分散式风电开发以“自我消纳”为主,不得影响新能源总体利用率及外送能力

新疆塔城:分散式风电开发以“自我消纳”为主,不得影响新能源总体利用率及外送能力

3月25日,新疆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塔城地区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科学有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意见》指出,分布式新能源项目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不得在地区确定的集中式新能源规划区域内建设;分布式新能源项目以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性,所发电量应以就近就地消纳为主,鼓励居民通过安装电采暖、充电桩等方式提高绿电消纳能力;分布式新能源接入容量原则上不超过所接主、配变压器容量的80%;分布式新能源开发建设要与开发区域内电网建设、用电负荷相协调,避免远距离、跨区域送电。

分散式风电开发应结合塔城地区新能源开发及电力消纳现状,以“自我消纳”为主,严格控制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规模,不得影响地区新能源总体利用率及外送能力。

支持现有生产企业结合绿电需求,利用厂区及附近空地建设分散式风电,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项目由地区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由所在县(市)供电公司报上级供电公司同意后保障并网。

新增落地企业有开发分散式风电需求的,应优先落实分散式风电项目消纳条件并保证长期稳定用电,提高自我消纳能力。

来源:塔城地区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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