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分散式风电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存量新能源给予3年豁免期!上海市发布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分散式风电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存量新能源给予3年豁免期!上海市发布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7月15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绿色电力交易配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件指出,上海市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主要为满足政策规则和本细则要求的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集中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后续可适时探索引入分布式(或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具体范围以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自愿入市名单为准,原则上以绿证核发项目单位作为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单元和结算单元,根据补贴等因素分为I、II两类绿电企业。I、II类绿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及时建档立卡,配合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绿证核发所需的信息。

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原则上必须具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资格,进入电力市场的全部上网(或落地)电力电量(包括带补贴电力电量和非补贴电力电量)作为入市电力电量,不再由电网企业按照原收购价格保障收购,根据政策规则参与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其中,中长期交易包括绿色电力交易(属于场外溯源交易方式)和普通电力交易(包括场外溯源交易方式和场内融合交易方式)。

文件还指出,2024年9月起,新并网发电的I、II类绿电企业原则上需自建或购买储能调峰能力、或者参与本市调峰调频市场,承担相关调峰调频责任。存量新能源原则上给予3年豁免期,后续适时予以调整。

此外,鼓励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全部环境结算电量占实际上网电量的比例超过50%且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由电网企业核验后可优先兑付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对应带补贴电量的环境价值收益、参与普通电力交易时对应带补贴电量的绿证交易收益以及电能量价格超出基准电能量价格部分产生的差价收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时等额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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