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上海:以“风光同场”模式进行海上光伏规划布局

上海:以“风光同场”模式进行海上光伏规划布局

8月26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风光同场”海上光伏 开发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2024年,启动首轮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规模不低于100万千瓦。首轮竞争配置项目作为上海市保障性并网项目,纳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由市电力公司保障并网消纳,鼓励投资主体按需配置储能。

2025年,开展其余海上光伏项目竞争配置和开发建设。投资主体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装置,出力不低于海上光伏装机容量的20%(额定充放电时长不少于2小时)。新型储能可通过自建、合建或容量租赁的模式实现,与海上光伏同步建成并网。

项目参加市场化交易后,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要求执行。

《方案》提出,打造风光同场海上光伏集群。按照集约用海、安全可靠、生态友好等原则,充分考虑原有海上风电场的运行和维护需求。统筹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衔接,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岸线、军事设施保护区、航路和锚地、未开发利用的潮间带海域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区域。聚焦上海市周边东海大桥、临港、金山、奉贤等已建、在建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范围,以“风光同场”的模式进行海上光伏规划布局,开发建设百万千瓦级海上光伏项目集群

强化生态保护和环境监测。严格按照政策要求避让各类禁止开发的敏感区域,海上光伏布局不得超过原有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范围。结合原有海上风电环评相关资料,充分做好海上光伏建设的生态环境评价,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工作,严格落实施工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海上光伏用海应落实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项目建成后做好海洋环境跟踪监测与评估,鼓励开展连续监测设施建设和信息共享,实现生态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工作联动运行。

协同保障项目安全规范实施。投资主体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做好海上光伏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加强建设、运营各环节安全管理。海上光伏布局、建设和运维需做好和原有海上风电设备设施衔接,不得对原有海上风电运行安全造成影响,按照海域使用法律法规做好全生命周期海域使用的相关手续规范办理。海事等相关部门强化项目建设与运营阶段的安全监管,海洋部门加强对项目用海监管。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时,投资主体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调度机构报告。

版权说明:文章内如未特别注明来源,均为龙船风电网原创编辑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