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黑龙江“136号文”衔接方案正式下发:存量0.374元/千瓦时,增量执行12年

黑龙江“136号文”衔接方案正式下发:存量0.374元/千瓦时,增量执行12年

9月15日,黑龙江发改委正式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做好与新能源消纳的衔接,新能源参与市场后因报价等因素未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坚决纠正不当干预电力市场行为,不得向新能源不合理分摊费用,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鼓励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

1、存量项目

机制电量: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政策,规模上限不高于现行保障性收购电量,新能源项目在规模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机制电价:与现行保障性价格政策保持一致。(黑龙江燃煤基准价为0.374元/千瓦时

执行期限:按存量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时间与投产满20年对应时间较早者确定。

2、增量项目

风电、太阳能发电两类组织竞价,如单一类别竞价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不再分类组织,统一合并竞价。

机制电量:第一年纳入机制电量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比例衔接,第二年及以后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应适当低于其全部上网电量。为引导行业竞争,竞价时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

机制电价: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竞价上限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煤电基准价,竞价下限初期可按照先进电站造价水平折算度电成本确定。

执行期限:考虑回收初始投资暂定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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