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内蒙古能源局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指出,本细则所称风电场改造升级,是指对风电场内风电机组、配套变电站开关站、场内集电线路等设施进行更换或技术改造,分为增容改造和等容改造两种。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等有关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辖区内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发电企业负责实施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以及生态修复,实施中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退役废弃物循环利用及处置,按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接受生态、环保、质量监督等监管。
《实施细则》显示,申报改造升级的风电场应全容量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不含1.5兆瓦),应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合规或已转合规的项目,且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限制开发类土地。改造升级的风电机组新选点位原则上在原风电场范围内,鼓励在原机位处实施改造。
鼓励对风电场整场进行改造升级和退役。对于拟实施部分改造升级的风电场,申报时应承诺对未实施改造升级的风电机组到期后予以退役并拆除。严禁拆分单个风电场后多次申报改造升级,或多个项目改造后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改造升级。
项目改造后,风电场容量与原风电场一致,视为等容改造;风电场容量超出原风电场的,视为增容改造。
对于拟增容项目,发电企业应征求并取得省级电网公司支持性意见,经协商一致后确定新增风电和储能规模;对于等容改造项目,发电企业应征求并取得盟市电网公司支持性意见。
并网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风电机组应当退役,经安全运行评估,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可以继续运营。
自治区能源局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申报工作,原则上按年度每年3月份统一组织申报。
此外,《实施细则》明确,涉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由国家能源局复核后实施,自愿放弃、补贴已发放完成等不涉及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由自治区能源局批复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