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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重新印发风、光项目管理办法

3月17日,贵州省能源局关于重新印发《贵州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指出,贵州省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全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市(州)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并指导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开发建设;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要有序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多能互补、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发展,推动绿电直连、虚拟电厂等试点建设,合理规划布局新型储能,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

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应高效利用资源,采用先进开发技术,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风电项目鼓励采用单机容量5兆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年平均风速在每秒6米及以上的风能资源开发鼓励采用单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鼓励运行15年及以上的单机容量2兆瓦及以下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更新替代。

省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目标及电网消纳能力,对全省集中式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原则组织申报并及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分散式风电项目实行单独管理。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单机容量不超过1兆瓦且总规模不超过6兆瓦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不实行年度建设计划管理。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核准(备案)后,应积极开工建设,按照设计工期建成投产。风电项目取得核准后24个月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后应于24个月内开工建设。

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按要求及时办理核准(备案)。核准(备案)后,及时办理开工手续,按要求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时组织对未按规定要求推进的项目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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