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重庆市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有序推动重庆市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文所指绿电直连是指在重庆市范围内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其中,直连线路是指电源与电力用户直接连接的专用电力线路。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
征求意见稿从新增负荷、存量负荷、新增新能源项目三方面规范项目建设。
(一)新增负荷。新增负荷可通过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实现绿电直连,不含存量负荷利用既有设备增容、迁址、过户等,且不得与存量负荷产生直接电气连接。
(二)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足额清缴依据为税务部门或电网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新能源年发电量原则上不应大于燃煤燃气自备电厂压减电量(与前3年年均发电量相比)。临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负荷,应在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后才能参与绿电直连。鼓励有降碳刚性需求的直接或间接出口外向型企业(主要产品需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目录清单)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三)新增新能源项目。新增新能源项目可参与绿电直连;已开展建设但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存量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开展绿电直连。原则上不支持已取得接入系统批复意见的新能源项目开展绿电直连,严禁以“绿电直连”名义为违规电厂转正、将公用电厂转为自备电厂。
征求意见稿指出,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220千伏;确有必要接入220千伏的,由市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组织市电力公司、项目单位等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为便于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统一协调电源、负荷及直连线路的投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荷、电源布局原则上在同一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范围内。特殊情况下,确需跨区县范围布局的,应开展专题评估认证。原则上参与绿电直连的新能源电源与负荷直连线路长度不超过30千米,调节资源运行周期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
创新建设模式。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主体作为主责单位。鼓励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主体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主体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在申报前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项目中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另有规定除外),配置的新型储能按照用户侧储能管理。
做好电源负荷适配。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装机规模和储能规模,支持“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模式。项目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起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超过20%。其中,若绿电直连项目布局在电网送出受限断面内,受限期间内余电不上网(受限断面由电力调度主管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绿电直连项目的新能源利用率目标单独设置,不纳入全市新能源利用率统计,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弃电风险。离网型绿电直连项目新能源与储能配置应满足负荷安全稳定用电需求。项目投运首年总可用发电量按照实际运行天数与整年天数之比进行等比例折算。
征求意见稿要求,提升系统友好性。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挖掘负荷灵活调节潜力等方式,充分提升项目灵活性调节能力,尽可能减小系统调节压力。项目规划方案应合理确定项目最大的负荷峰谷差率,项目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方案规划值。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项目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项目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无功和电能质量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与绿电直连的新能源项目,其上网电量不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保障,不参与机制电价竞价。绿电直连项目配套储能设施可与绿电直连项目作为整体参与辅助服务等电力市场,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
合理缴纳相关费用。绿电直连项目涉及的费用缴纳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及我市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列入年度绿电直连项目建设方案的集中式风电、光伏、新型储能、生物质发电项目、接入系统(电网企业负责部分)同步纳入市级年度新能源开发建设方案和全市电力发展专项规划,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开展项目核准(备案);直连线路同步纳入全市电力发展专项规划,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核准。绿电直连项目的电源、负荷、储能等应按照整体实施方案同步建设、同步投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入建设方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业主等,若1年内未实现开工,将及时调出建设方案。对于运行期内绿电直连负荷减少或中断的,绿电直连项目业主应重新引入新负荷,对于连续2年运行指标不满足本文件要求的应主动申请部分解列或整体退出;运行期满5年后,整体退出的项目可作为新增项目按程序申请参与当年度新能源竞争性配置,重新接入公共电网,并可作为增量项目参与机制电价竞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