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电产业 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天顺风能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被江苏证监局予以警示

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天顺风能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被江苏证监局予以警示

近日,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称,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风能”)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严俊旭、吴淑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9号)。

根据公告,天顺风能全资子公司苏州天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新能源”) 2016年以增资形式认购珠海南方广立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天顺(珠海) 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珠海)45.939%股权。天顺珠海原股东珠海广投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天顺珠海2016年、2017年、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并承诺 业绩未达标的补偿安排。

经查,承诺主体2016年、2017年两次变更业绩承诺,仅提交董事会审议,均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天顺风能未按规定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2017年修订)第三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严俊旭作为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淑红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你们(严俊旭、吴淑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严俊旭、吴淑红)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监督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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