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首批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全区有39个项目纳入自治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清单,共配建新能源49.6万千瓦,其中风电5.3万千瓦、光伏44.3万千瓦。
《通知》要求,厂用电负荷配套建设的新能源项目应在项目核准(备案)后开工建设,其它项目新增负荷实质性开工后,配建的新能源项目才能核准(备案),开工建设。原则上已纳入自治区首批清单的项目,新能源侧、负荷侧和储能侧(若有)应于2023年底前全部建成投产,且项目建设所依托的新增用电负荷未全部投产前,配建的新能源规模不得投入运行。未能于2023年底前投产的项目,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项目建设保障措施、负荷产业落实机制,以及项目实际投资建设情况等,做出是否废止项目建设的书面决定,并抄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