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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风电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2月12日,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风电”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披露,电气风电控股股东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于2021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沪证调查字 2021-1-028 号),因上海电气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上海电气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9日,电气风电收到上海电气的通知,获悉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2]24 号)。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称,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该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上海电气作出行政处罚。

2015年至2020年,上海电气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通讯)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专网通信产品业务。电气通讯从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进行测试、装配,并对成品进行检测。之后,电气通讯将相关专网通信产品销售给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下游客户,并收取相关产品销售款项。经查明,上海电气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海电气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于2021年5月1日施行后,上海电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不晚于2021年5月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1年5月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涉嫌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上海电气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上海电气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上海电气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上海电气当期利润总额的8.16%。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会议纪要、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国证监会认为,上海电气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电气风电表示,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电气及其相关方,不涉及电气风电,不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电气风电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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