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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可再生能源补贴重要通知!

11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审核存量项目信息,分批纳入补贴清单。且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三大条件;另外,决定补贴清单由电网企业公布并给出了具体流程;此外,按照国家价格政策要求,项目执行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要求各单位按照要求,按照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先后顺序,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尽快完成补贴清单的公布。补贴清单审核、公布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反映。

通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建〔2020〕 7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 4号)要求,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而由电网企业确定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以下简称补贴清单)。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现将补贴清单审核、公布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审核存量项目信息,分批纳入补贴清单。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的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电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项目。所有项目应于2006年及以后年度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手续,并已全部容量完成并网。

(二)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生物质发电项目需纳入国家或省级规划,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符合《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 623号)要求。其中,2019年光伏新增项目,2020年光伏、风电和生物质发电新增项目需满足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出台的新增项目管理办法。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复。

二、补贴清单由电网企业公布。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初审。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组织经营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要求申报补贴清单,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具体申报要求见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告。

(二)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电网企业将符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汇总后,向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审核。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按规定完成核准(备案)、是否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等条件进行确认并将结束反馈电网企业。

(三)项目复核。电网企业将经过确认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申报材料按要求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申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支持性文件的有效性和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包括规模管理和电价政策等方面内容,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电网企业。

(四)补贴清单公示和公布。电网企业将复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形成补贴项目清单,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正式对外公布各自经营范围内的补贴清单,并将公布结果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地方独立电网需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再公布经营范围内的补贴清单。补贴清单内容需包括:项目类别、名称、场址、业主、并网容量、全容量并网时间、上网电价、列入规模管理年份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信息。此前已公布的补贴清单如信息不全,应予以补充公布。

三、按照国家价格政策要求,项目执行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对于履行程序分批次并网的项目,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以外,应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网的实际时间分别确定上网电价。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由地方能源监管部门或电网企业认定,如因技术原因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认定的,为加快项目确权,暂按本文所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四、纳入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如项目名称、业主信息发生变更,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向电网企业申请更变,电网企业应在接到申请后15天内完成变更并对外公布;如并网容量、场址发生变更,需按本通知第三部分要求重新申报纳入补贴清单

五、光伏自然人分布式仍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 669号)要求管理,电网企业应定期汇总项目信息并完成备案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按照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先后顺序,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尽快完成补贴清单的公布。补贴清单审核、公布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反映。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办法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办法

 按照《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 4号),由电网企业按照要求审核公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为提高审核效率,加快审核进度,对于地方能源监管机构和电网企业都无法认定全容量并网时间的项目,按以下办法审核认定:

一、企业承诺 

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申请补贴清单时,应提交全容量并网时间承诺,同时提交相关核验材料。承诺内容包括:项目全部容量并网发电的时间,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时是否完成全容量并网,办理并网调度协议时是否完成全容量并网等。

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应将承诺书及电力业务许可证(按规定豁免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项目除外)、并网调度协议等核验材料上传至目录清单审核平台。

二、多方核验 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提交承诺书及相关核验材料后,方可进入审核流程。其中,地方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审核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电网企业负责审核并网调度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全容量并网时间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逻辑性。

三、认定办法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间相一致的,项目按此时间列入补贴清单,享受对应的电价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间不一致,但不影响项目享受的电价政策,项目按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列入补贴清单,享受对应的电价政策。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间不一致,且影响电价政策的,按照三个并网时间中的最后时点确认全容量并网时间,列入补贴清单,享受对应的电价政策。

(四)项目对认定的全容量并网时间若有不同意见,可申请复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2)总承包合同、所有发电设备的采购合同、所有发电设备采购合同的付款银行流水记录

(3)购售电合同及全容量并网后逐月销售电量、售电收入银行流水记录;

(4)其他可证明项目承诺合容量并网时间的材料。项目提交的上述材料完整清楚、不存在时间矛盾的,从项目企业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起,计算井网后12个月的平均利用小时,不低于同一地区、同类项目、同期间的年平均利用小时的50%时,补贴清单的并网时间可暂按项目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进行调整。如未达到50%,则按月向后平移计算12个月的平均利用小时,直至达到50%的月份,补贴清单的并网时间暂按此月份进行调整。

项目履行程序分批完成并网的,应分别承诺每一批全部容量并网发电的时间,分批进行核验和认定。

四、加强监管 

电网企业应组织对补贴清单内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实现清单内项目全覆盖。全容量并网时间承诺书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清单公示范围,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企业和个人反映的问题,电网企业应及时核实并说明情况,相应处理。

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补贴项目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承诺的全容量并网时间、电力业务许可证明确的并网时间、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并网时间不一致、影响价格政策的项目。补贴项目必须按要求配合做好核查工作,按时提供所需资料,否则将移出补贴清单。如核查证明全容量并网时间与企业承诺不一致,将视情节轻重相应核减补贴资金,并向社会公开通报。

(一)经核实的全容量并网时间比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滞后3个月及以上的。影响价格的,该项目移出补贴目录清单,且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纳入补贴清单,移出补贴清单期间所发电量不予补贴。

(二)经核实的全容量并网时间比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滞后3个月以下、1个月以上的。影响价格的,在补贴目录清单中剔除该项目未按期并网发电的容量,并按实际发放补贴金额的3倍核减该项目补贴资金。

(三)经核实的全容量并网时间比企业承诺全容量并网时间滞后1个月以内的。影响价格的,在补贴目录清单中剔除该项目未按期并网发电的容量,并按实际发放补贴金额的 2倍核减该项目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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