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从事海上施工作业,这些易犯错误千万要注意!
案例一
施工船舶短时间参与作业不用许可?
2023年1月3日1030时,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通过浙江海上智控平台远程检查时发现:“H”轮2023年1月2日0730时从舟山岱山开航,驶往象山T风电场参加施工作业,并于2023年1月3日0930时进入象山T风电场海上作业区参与施工(施工作业期在3小时以内)。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象山T海上风电项目海上施工许可证中未列明“H”轮为施工船舶,该轮存在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施工船舶未取得许可就先开始作业?
2022年4月8日,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M”轮进行现场监督时发现,该轮于2022年4月4日开始在穿鼻岛侧汽渡码头从事海上施工作业,但该轮不属于2022年1月21日签发的海上施工许可证中的作业船舶,于4月6日才进行作业船舶变更登记,该轮存在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二)有施工作业方案;
(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处理结果
案例一: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轮施工作业工期小于3小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同时,经海事执法人员指出后,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该案案情及相关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最终酌情决定从轻处罚,给予该轮所有人H公司罚款叁万壹仟元整,对船长蔡某罚款叁仟壹佰元整。
案例二:根据《常见海事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证过期后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不超过10天的,对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肆万元以上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捌仟元以上壹万伍仟元以下的罚款,最终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该轮船舶所有人M公司罚款伍万伍仟元整,船长郑某罚款壹万零陆佰元整。
案例点评
风电等大型海上施工作业具有作业船舶和人员多、工期长、对通航环境影响较大等特点,同时海上作业受恶劣天气海况影响较大、海上搜救难度大。遵守法律规范是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因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过安全评估及检查,容易出现船舶船体状况等不符合海上施工作业要求的情况,给施工作业带来极大的隐患,容易造成施工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切莫因参与施工时间短就掉以轻心,不经报备许可擅自作业,海事部门将依法对该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海事提醒
船舶、海上设施进场施工作业前,应与施工方做好沟通联系,确保船舶、海上设施已进入《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的许可作业船舶名单以及该项目已取得《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并主动接受海事部门的监督检查。近年来,海事部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但是要提醒广大船东和船员要切实履行安全职责,遵守法律规定,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运,合法合规航行,杜绝安全隐患,遵守规则,切勿抱侥幸心理,因小失大!
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还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法律规定呢?
01、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海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
(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02、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在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变更申请书和相关说明材料。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 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来源:宁波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