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福建)官方网站披露,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责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林地原状,并处罚款468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龙源(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南日镇山初、石盘、万峰海山、港南等5个村占用林地修建风机。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责令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莆秀自然林罚(2024)第01005号)之日起30日内恢复林地原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即15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46800元。
来源:信用中国(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