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六部门:以县域为单元,选择6省试点区开展风光资源普查

六部门:以县域为单元,选择6省试点区开展风光资源普查

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准确掌握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条件,以更大力度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决定在部分地区率先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

按照普查基础良好、对象覆盖全面、具有区域典型性的原则,选择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以县域为单元,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

各试点地区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开展陆上风电、地面光伏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拓展至光热及领海范围内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能等其他新能源发电资源普查。专属经济区的海上风电、光伏发电资源调查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统一组织开展。重点做好以下4方面工作。

摸清开发现状。全面调查试点地区已建、在建风电和光伏发电场站位置、场区范围、发电能力、用地用海类型、光伏板下种植、生态环境敏感性等基本情况。

评估资源禀赋。以已有气象观测数据和已建在建电站的测风测光数据为支撑,开展国产化自主技术的风能太阳能资源精细化数值模拟,时空分辨率分别不低于1千米、1小时,评估各试点地区的风能、太阳能等资源禀赋;结合风电和光伏发电的技术发展水平,评估各试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发电能力,以及年、月、日等不同时间尺度的波动特性和分布规律,分析时空分布情况和互补特性等。
  
明确开发条件。结合风电和光伏发电建设条件需要,摸清各试点地区风光资源分布的海拔高程、坡度坡向、湖泊冰川、地质灾害、潮汐、洋流、海底地貌、台风等环境要素和天然地形地貌特征,摸清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地、基本草原等环境敏感区及管控要求,以及国土空间、生态环保、水资源、防沙治沙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等政策条件。坚持耕地保护优先、生态优先,保护林草植被,重点向“三北”等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倾斜,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南方地区林草地,在严守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提出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可利用区域。

评估可开发量。按统一技术标准,全面摸清各试点地区的理论可开发量和技术可开发量。其中,理论可开发量是考虑风光资源禀赋、天然地形地貌等因素后的最大可开发装机规模。技术可开发量是在理论可开发量的基础上,考虑“三区三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林地、基本草原、湿地、湖泊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水源保护地)、水利、通航、军事、港口等用地用海政策后的最大可开发装机规模;根据开发条件和发电能力差异等,进行技术可开发量的分级评估。

《通知》还指出,原则上试点地区陆上各县应至少保证1个180m高度的风资源观测点和1个太阳能辐射观测点,并至少实现连续3年有效观测;原则上沿海试点地区海上至少保证5个200m高度的风资源观测点和5个太阳能辐射观测点,并至少实现连续3年有效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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