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事关海上风电建设!山东海事局发布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事关海上风电建设!山东海事局发布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海上风电建设、运营维护期间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近日,山东海事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在山东海事局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风电场建设、运营维护各相关单位及其船舶、人员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意见稿》提出:

海上风电设施应与航道、航路、锚地、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安全作业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海上风电应避免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和过往船舶导助航系统造成影响。难以避免造成影响的,应进行专题研究,配备必要的设施以消除不利影响。

海上风电海底电缆管线应合理设计埋深,不得穿越锚地。电缆管线确需穿越航道、航路、船舶定线制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应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措施确保通航安全。

海上风电场风机总体布置应满足施工期船机设备和运维船的通航安全要求。

海上风电场选址和海底电缆路由,应充分考虑周围通航环境,结合船舶交通流量、特点等进行通航安全专题研究,确定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海上风电建设单位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船舶交通监视系统。相关费用应纳入项目概算。船舶交通监视系统相关数据应接入海事管理机构。鼓励建设单位加强合作,推动系统共建共享共用。对于一家建设单位管理多个海上风电场的,或者相邻多个海上风电场的,可集中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但须明确职责,确保运行效果。

海上风电应配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营运期专用航标、警示灯桩等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通航安全。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海上风电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海上风电主体工程、海底缆线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划定海上风电场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

海上风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寿命,不再运营使用,且无明确改建计划的,建设单位或者实际持有人应对其进行拆除,并对拆除后遗弃物进行彻底清除,恢复水深条件,恢复水域交通功能,必要时对拆除后水深进行扫测。

来源:山东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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