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即将过去,国内风电市场发生了至少27起风电事故。这些事故包含倒塔、火灾、吊装、运输、触电,以及工作过程中疾病突发死亡等等情况。
事故1
1月2日,黑龙江某风电场29号机组发生倒塔事故
1月2日,黑龙江某风电场29号机组发生倒塔事故,事故造成29号850kW机组超速倒塔,塔筒及以上部件整体倒落至地面,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自2019年12月15日至事故发生期间,29号风电机组故障停机时叶片顺桨速度远小于设定值。检测29号风电机组液压系统比例阀,发现阀体锈蚀且液压油中含有杂质,阀芯卡滞不受控,导致叶片以8.5°/s快速开桨(正常范围为1.5-2°/s);检查逻辑阀时,发现阀芯被变桨液压缸的杂质卡住,导致紧急停机时叶片以1.5°/s的速度缓慢顺桨(正常范围为11°/s)。做好安全措施后,将两只故障液压阀换至正常风电机组进行实验,发现实验机组出现相同故障。
根据液压元件检测结果判断,在1月2日人员在机组维护模式下开展发电机转速测试,由于比例阀卡涩不受控,桨叶迅速由89°变至0°,此时环境风速16m/s,导致至机组叶轮立刻处于超速转动状态。由于风电机组处于维护模式,超速故障延迟15-20s报出,控制系统无法立即发出顺桨指令,人员发现机组叶轮超速后,按下紧急停机旋钮,但逻辑阀芯卡涩,紧急顺桨速度缓慢。
综合上述,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检修人员未能辨识大风天气(约16m/s)工作的危险因素,盲目开展转速测试时,比例阀、逻辑阀卡涩,导致叶片开桨速度快而回桨速度慢,风电机组发生叶轮超速倒塔。
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本起事故认定为B类一般设备事故。黑龙江公司对设备管理和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意见如下:
1.黑龙江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年度绩效工资10000元。
2.黑龙江公司党委书记,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年度绩效工资10000元。
3.黑龙江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年度绩效工资10000元。
4.黑龙江公司经济运行部兼安全监督部主任王某某对此次事故负有管理、监督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年度绩效工资15000元
5.区域风电场场长高某、副场长李某某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各处罚年度绩效工资15000元。
6.风电场安全员(技术员)徐某某对本次事故负有现场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年度绩效工资12000元。
7.风电场当值值长李某某、主值班员姜某某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各处罚年度绩效工资8000元。
8.风电场值长(兼班组安全员)程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其他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事故2
瞒报事故 :大唐来安县张山风电项目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一人死亡!
2020年1月8日9时左右,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吊车在G345长山段长山公墓以北200米处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80万元。
涉事吊车驾驶员在启动车辆前,未对吊车吊钩安全状态进行有效检查,未对吊车运行周边环境的安全性进行进一步确认,车辆启动后起步速度较快,在重力作用下,车载吊臂摆动带动吊钩左右甩动;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工人尔XXX因好奇,自行前往车头,正好被甩动的吊钩击中头部,致使该工人头部受伤。
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张XX,男,身份证号:15020419XXXXXXXXXX,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雇佣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违规作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2020年5月28日,因交通事故身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尔XXX,男,身份证号:51343619XXXXXXXXXX,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劳动纪律进入吊车运行作业的危险区域,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在此次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郭XX,男,身份证号:61032119XXXXXXXXXX,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即15万元的罚款。
2、李XX,女,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安大唐张山风电项目项目经理,负责来安大唐张山风电项目全面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疏于管理,对此次事故发生、瞒报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即10万元的罚款。
3、余XX,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来安大唐张山风电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违规聘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驾驶吊车,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鉴于余XX目前身患肾癌症晚期,其妻身患甲状腺癌,家庭负担沉重,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9000元的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三十二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般事故给予49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后经群众举报至安徽省应急管理厅查证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对中地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瞒报事故行为给予100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处罚款149万元整。
事故3
1月12日,辽宁某风电场#45号机组起火事故
2020年1月12日,辽宁某风电场45号机组因外包厂家不规范使用螺栓及垫片,导致螺栓有效连接长度不足,受负荷与震动的影响,造成机械连接点松动,导致相间短路,最终电气柜内起火。事故造成机舱烧损,轮毂及三支叶片根部过火,箱变高压侧C相熔断器爆熔喷出,箱变门轻微变形。
事故4
7月4日,“振江”号海工平台在江苏如东海域海水漫浸事故
2020年7月4日21点左右,“振江”号海工平台在江苏如东海域作业过程中发生海水漫浸事故,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业内人士分析,事故原因和水密门没有关闭,应急预案不到位等有关。不过,也有人士分析称由于目前国内抢补贴电价,很多项目盲目上马,此次事故也可能和人员管理和培训不足等外部因素有关。
事故5
5人死亡!湖南范家洞风电项目场内道路发生车辆坠崖事故
9月18日,湖南省益阳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桃江县灰山港镇“1·14”较大车辆坠崖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1月14日17时10分许,在桃江县灰山港镇范家洞风电项目场内道路5-1#主干道18#机位处发生一起车辆坠崖事故,导致5人死亡,车辆受损报废,直接经济损失约528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桃江县灰山港镇“1·14”较大车辆坠崖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2020年1月14日7时许,邓夏良驾驶湘H5E080面包车从3号门岗处进场至14#机位进行挡土墙修复作业。11时许,邓夏良驾车下山回家吃午饭,午饭后驾车给其它作业人员送饭返回至14#机位。15时许,邓夏良驾车至5-1#主干道18#机位附近给自家装运柴火, 17时10分许,邓夏良驾车掉头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坠崖。
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邓夏良,安全法制意识淡薄,未经允许违规驾车进入施工场内,在不具备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场内道路上行驶, 操作不当导致面包车坠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黄令中、肖伏冬、邓雪军、许飞武安全法制意识淡薄,违规进入施工场内,乘车过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事故的扩大负有责任,鉴于其均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喻军,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家洞风电项目部经理,停工期间对场内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无关车辆及人员私自进入场内未及时发现,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由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制度给予辞退处理。
2.郭云飞,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家洞风电项目部资料收集员、春节期间看场人员,停工期间对入场门岗管理不到位,对无关车辆及人员私自进入场内未及时发现,履行职责不到位,建议由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制度给予辞退处理。
(三)对施工单位的处理建议
该起事故虽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湖北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由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问责处理建议
调查中发现灰山港镇党委政府在制定《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方案》过程中未将风力发电项目场内道路作为重点整治路段纳入方案,在集中整治行动中,尽管相关工作人员针对风力发电项目场内道路安全隐患结合方案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仍然存在盲区,监管不到位;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对范家洞风电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中对场内道路安全隐患检查不细,有疏忽。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款、第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下列人员问责处理:
1.唐胜,男, 1974年8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事故发生时担任灰山港镇党委书记,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2.王锋,男, 1976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灰山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3.周运贤,男,196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县优办主任,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4.王良军,男, 1975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1·14”事故发生时担任灰山港镇党委委员、副镇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5.丁进保,男, 1962年4月出生,灰山港镇栗子山村支部书记兼安全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桃江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事故6
3月20日,吉林来福风电场附近起火事故
2020年3月20日,中广核吉林来福风电场所处的科尔沁草原东部边缘因天气原因,枯草干燥突发火情,风向不利,火势很快将蔓延至风机、箱变及附近村屯。在灭火救援组与当地消防官兵近一小时的紧急救援下,火情才得以控制。
事故7
4月6日,2人死亡!关于青海共和风电项目“4•6”人身伤亡事故处罚情况的通报
2020年4月6日,青海共和5万千瓦风电项目施工现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2名劳务工在进行拆卸测风塔作业时,测风塔发生倒塌,2人随塔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4月1日,总包单位项目部将编制的施工方案报送至监理公司项目部审批。4月3日,总包单位项目部找共和风电项目部进行施工方案审批未果。由于项目工期紧,4月3日,总包单位将拆卸测风塔工程交给了分包单位,要求4月6日完成测风塔拆卸工作,并对分包单位施工队长进行简单的技术交底。
4月4日,按照施工方案去寻找650t吊车,由于650t吊车正在17号机位吊装塔筒,不能马上使用,80t吊车吊臂长度又不满足使用需求,于是决定采用人工的方式进行拆解,但并未将改变施工方案的计划报总包单位、监理公司。
4月6日早7时30分,早班会结束后,施工队长等人便去测风塔进行拆卸作业,队长与马某某登上测风塔进行作业,10时左右,在拆解到第5节测风塔时,队长接到电话离开,并向马某某交代,让其先将第三节塔柱上的平台拆除,再将地脚螺栓拆除后放倒,若地脚螺栓不能拆除,做临时拉线固定后一节一节拆卸,并再次交代注意安全。队长走后张某某上塔,马某某与张某某固定好绳索、滑轮后,马某某通知地面人员拆除固定在地面的缆风绳,地面人员拆除东南侧的缆风绳后,测风塔失去平衡,瞬间连塔带人一起向正北方向倒塌。作业人员马某某倒在第五节塔柱前方,张某某倒在第四节塔柱左侧。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电话汇报分包单位、总包单位以及共和风电相关负责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两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处罚情况: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十七条,处罚如下:
(一)扣罚青海分公司本部事故上年工资总额1%,扣罚青海新能源分公司事故上年工资总额3%。
(二)给予时任青海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3万元。
(三)给予青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3.1万元。
(四)给予时任青海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济处罚1.2万元/人。
(五)给予青海分公司基建部副主任(主持工作)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万元。
(六)给予青海新能源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21万元。
(七)给予青海新能源分公司副总经理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17.85万元。
(八)给予青海新能源分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济处罚7.65万元/人。
责成青海分公司对青海新能源分公司相关人员给予处罚,报集团公司备案。
责成青海新能源分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对共和风电项目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报青海分公司备案。
事故8
4月21日,辽宁某风电场起火事故
2020年4月21日,辽宁兴城某风电场一机组因机舱内部电气设备发生着火,大火向上燃烧引发一个叶片燃烧掉落,严重危及旁边易燃易爆厂房,现场消防人员近三小时奋力扑救下,火情才得以控制。
事故9
6月16日内蒙古华电风电维修突发死亡事故
2020年6月16日在奈曼旗固日班花苏木内蒙古华电秦天风电有限公司(吉利风电场)风机叶片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突发疾病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高亮亮在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医院诊断证明),由于工作场所空间狭小,空气流通不畅且温度较高,加剧了病情,死者失去意识,增加了救援难度。同时事故发生地点在荒漠地带距离城区路途较远,部分救援人员不清楚到达现场路线,救援难度大,救援时间较长,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事故10
6月29日,宁夏某风电送出线路工程发生吊车吊臂折断事故,1人死亡。
2020年6月29日,宁夏某电力有限公司承建的苏家梁、焦家畔风电110千伏送出工程I标段,在实施G30铁塔分段起吊准备对接安装过程中,发生租赁的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吊车吊臂折断事故,造成劳务分包单位1人死亡,3人受伤。
事故11
两台大吨位吊车折臂与主机损毁事故
某风电场风机叶片抬吊现场,两台大吨位吊车一起折臂,再加上风电主机损坏保险公司都得一起哭!吊友分析:问题可能出在风上,如果两车正在联合抬风机叶片的话,来了一阵风几秒钟就能把吊车带翻了。
事故12
7月8日,25.6吨重风电齿轮箱运输途中滚落压扁轿车,司机当场死亡。
7月8日,吉林省白城市国道G302公路上发生一起大型车辆“车载重物”滚落砸毁车辆突发事故。
当日下午1点23分,一辆白色小型轿车驶出单位大门,在驶入G302国道时,一辆沿G302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重型货车驶来,在发现白色轿车时,紧急减速避让。
在避让过程中,车上拉载25.6吨重的风电齿轮箱因捆绑不牢固而滚落,重重的压在小型轿车前部,造成小型轿车司机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吉林白城交巡警及时赶到现场,对重型货车驾驶员进行控制,并迅速联系上徐某家属。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相关认定工作还在进行中。
事故13
宁夏某100MW风电项目“7.15”主机坠落事件
2019年7月15日9时50分左右,现场风速约3-4m/s,天气情况阴,吊装单位在未通知建设单位的情况下,开始进行#47风机主机吊装作业,首先将主机提升至离地面约80公分至90公分处,对主机运输台车螺栓和防偏航装置螺栓进行拆卸,随后对主机机位进行调整,将机头调整至吊车方向后,开始起吊。大约10时10分左右,主机在起吊大约20米高时,突然发生主机坠落。主机厂家现场负责人李某某在现场看到主机发生坠落后,第一时间给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华某某打电话简短报告现场主机舱坠落事情(事后查阅通话记录时间为10时11分),并确认现场无人员伤亡。大约10时15分建设单位张某赶至现场,于第一时间将现场情况汇报部门主任李某,接到现场汇报后,李某立即将情况汇报公司领导,并于10时50分左右,同华某某、李某某、董某某赶到现场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经现场详细查看,发现主机坠落至地面后处于底部朝上、机尾面对吊车、机头背对吊车的状态,机舱外壳严重受损、机舱内部发电机及部分设备受损,机头处吊带断裂掉落至地面、大部分吊带压至受损的机舱下。随后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设置警戒线,禁止现场各施工单位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并将主机舱用篷布遮盖,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处理意见:
由于吊装单位对联合调查组认定的责任不接受,对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处罚待本事件法律仲裁结果生效后再研究处罚事项。
新能源公司针对“7.15”主机坠落事件,本着从严处理的原则,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经讨论,与会人员认识到发生本次事件应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如下初步处理意见:
1、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次事件负有安全管理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考核6000元;
2、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次事件负有安全管理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考核5000元;
3、副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分管负责人,对本次事件负有安全管理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考核5000元;
4、华某某:项目经理,五六期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本次事件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考核4000元;
5、李某:项目部安全负责人,五六期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本次事件负有直接安全管理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考核3000元;
6、崔某某:项目部成员,五六期项目风机、箱变安装工程负责人,对本次事件负有直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考核1000元;
7、张某:项目部成员,五六期项目风机、箱变安装工程负责人、事件发生当日现场值班负责人,对本次事件负有直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考核1000元;
8、李某某:检修班安全员,事件发生当日检修班值班负责人 未对当日吊装安全监督人员做好安排,对本次事件负有安全监督直接责任,考核2000元;
9、魏某某、胡某某:检修班班员,事件发生当日检修班值班人员,当日吊装安全监督不到位,对本次事件负有安全监督直接责任,分别考核1000元;
10、董某某:检修班班长,对本次事件负有相关责任,考核500元。
事故14
7月17,河北某风电场风机倒塔事故
2020年7月17日15时41分,河北某风电场11号风机发生一起倒塔事故,经初步分析本次事故直接原因是11号风机第一节与第二节塔筒连接螺栓断裂导致。
2020年7月17日,风电场小雨,风速11.2m/s,11号风机转速为21.21rpm,负荷1827kW。
15时41分35秒,主控室值班人员发现11号风机通讯丢失,通讯丢失前发电机转速为21.21rpm,振动值为X方向加速度0.09m/s2、Y方向加速度-0.01m/s2,转速、振动值均处于合格范围。
15时42分,10号风机塔下检修作业随车司机听到倒塔声响,发现11号风机倒塔。
当前采取的措施
(一)立即成立 “7.17”风机倒塔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分析工作。
(二)落实集团公司要求,将60台同类型风机全部停止运行,制定11号风机抢修三措两案,60台停运风机恢复运行方案及恢复运行相关数据收集等工作,预计一周内完成60台同型号风机排查工作,三个月内恢复11号风机运行。
(三)根据《集团有限公司防止风力发电生产重大事故六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试行)》《防止风电机组重大事故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组织科研院、新能源研究院对60台该型风机开展防倒塔外观、超声波探伤等隐患排查工作,目前已完成15台排查工作,未发现问题。
(四)做好事故抢修各项安全质量措施,保证风机恢复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施工安全,避免发生次生事故。做好备件供应、保险理赔与舆情控制等相关工作,杜绝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全力保证最短时间恢复风机运行。
事故15
巡检触电致1人死亡,山东某风电场“8•9”人身伤亡事故
2020年8月9日,山东新能源所属某风电场在线路巡检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合同用工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8月9日,风电场早会安排“岭大三线”线路巡检,工作负责人张某,工作班成员张某寿。因“岭大一线”A29号风机附近集电线路下方树木距离线路较近,场长羿某安随同一起去现场查看。
8:50,三人到达A29风机现场附近。由于集电线路下方树木距离线路较近,在查看现场的过程中,张某寿手持的长锯因与集电线路安全距离不足发生感应触电。在路边查看树木的羿某安、张某听见呼声后,发现张某寿手扶长锯倒在路边沟内,立即对张某寿进行抢救。张某寿触电后尚有意识和呼吸,期间,羿某安和张某一直对张某寿做人工呼吸。
8:55,司机战某利拨打120电话呼救。
9:20,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抢救,随即送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17:30,医院通知伤者死亡。
目前,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事故16
中国大唐所属山东烟台金岭风电场触电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8月9日,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1人死亡。大唐烟台金岭风电场1名作业人员在场内35kV集电线路巡线过程中,使用园林伸缩锯时,因安全距离不足发生感应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业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 刘玉波
业主单位的上级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赵永力
事故17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所属内蒙古阿拉善新能源分公司高处坠落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8月9日,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新能源分公司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1人死亡。巴兴图风电场运维检修单位东方电气新能科技(成都)有限公司1名作业人员在处理风机导电轨变形问题时,在爬梯过程中,因未正确悬挂安全带,从第三段塔筒距该段塔筒底部检修平台10米左右高度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业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新能源分公司,唐懿
业主单位上级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柴永成
运维检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东方电气新能科技(成都)有限公司,陈科
事故18
中国华能所属内蒙古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触电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8月20日,中国华能所属内蒙古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开鲁建华后续200MW风电建设工程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1人死亡。施工单位中电大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吊装106号风机机舱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拉扯缆风绳时误触碰到35千伏建华二GH集电线路9号杆塔导线,造成1名作业人员触电死亡。
业主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华能通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鞠景生
业主单位上级单位及负责人: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蒙东分公司,王金宁
施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中电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景成
事故19
8月18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一起风电事故,4人死亡
2020年8月18日11时,葫芦岛市南票区,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风力发电建筑事故,造成4人死亡。
事故20
9月13日,中广核汕尾后湖海上风电项目发生起重船大臂折断事故
9月13日,中广核广东汕尾后湖500MW海上风电项目在单桩基础施工时发生一起起重船大臂折断事故。据悉,事故原因可能是起重制动器某关键部件损坏。
事故21
风电吊装事故,3片风扇叶片全部损坏,另有两辆吊车、一辆轿车严重受损
某河北张家口与白旗交界处风电项目在进行吊装工作时发生事故,事故造成一辆徐工1200吨吊车断臂、一辆中联80吨吊车断臂,三片风机叶片坠地损坏,一辆小轿车被坠落的叶片压坏,现场伤亡情况未知。
事故22
9月20日,疑似轮胎爆胎起火引燃风电叶片!山东临沂一风电叶片运输途中突发着火事故
9月20日下午3时许,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临沭县长深高速青云收费站附近处,一辆装载风电机叶片的半挂车着火,无人员被困,需要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郑山消防站2辆消防车12名消防员前往处置。
事后,据该车驾驶员向救援人员介绍,他当时驾驶该车即将到达临沭县青云高速服务区时,疑似车辆后侧轮胎不慎发生了爆胎。在看到后侧轮胎冒烟后,驾驶员步行前往服务区借灭火器使用。但在返回灭火时,他发现火势已经开始蔓延,个人无法控制,便紧急拨打了119紧急火警报警电话。
事故23
某风电场吊车折臂,风机加吊车千万损失
某风电场,一辆大吨位吊车全配重安装风机,在提升至安装高度正准备开始安装时,突然一阵大风刮过,顶端风机叶片产生反向作用力瞬间失去重心下坠,叶片坠落过程中连带着吊车大臂一起折断…
这起事故主要原因是因为大风自然因素,风机加吊车的损失估计得千万了。
事故24
9月11日,一面包车撞上风电叶片,叶尖直插后座致1死1伤!
根据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消息,9月11日,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通报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与重型货车上装载的风电叶片尖端相撞,叶片从面包车前窗插进车内后,直抵后排座椅,造成1死1伤!
事故25
10月24日,#17风电机组机舱着火事件
10月24日某风电场#17风电机组机舱着火,#17风电机组机舱严重烧损、叶片根部过火,其中一支叶片比较严重、顶端塔筒轻微过火,幸好未有人员伤亡。
10月24日,天气晴,当日全场平均风速5.02m/s,未限电;220kV母线、1号主变、35kV母线、1号接地变、1号无功补偿装置均运行正常,35kV三条集电线路运行正常;33台风电机组运行正常。
16:30,风速3.85m/s,风电场值班人员远程刷新#17风电机组PLC控制程序,更新完毕后重启#17风电机组PLC,机组状态正常,处于待机状态。
16:32:30-16:39:59,机组启动运行。
16:39:59-19:23:58,风速较小,机组处于待机状态。
19:23:58,风速逐渐变大,机组启动并发电。
19:50,#17风电机组平均风速4.3m/s,瞬时风速6.8m/s,功率488kW。
19:51,远程集控中心值班人员监视发现某风电场#17风电机组报“主轴刹车盘完全磨损”、“液压系统油位低报警状态持续了10秒”、“发电机碳刷磨损报警”故障,检查发现机组处于停机状态,随后电话通知现场值班长进行处理。
19:52,值班长在中控室查看#17风电机组故障信息和运行数据,进行初步故障判断和分析,并着手准备就地进行检查。
20:02,值班长在中控室查看#17风电机组运行数据,显示齿轮箱驱动端温度为-3011.72℃;20:07,齿轮箱非驱动端温度为-3277.7℃;其他运行数据暂未发现异常,随后值班长安排检修人员两人前往#17风电机组进行检查。
20:15,检修人员两人到达#17风电机组塔下进行检查,发现风电机组叶片处于顺桨位置,叶轮未转动,外部观察风电机组无异常情况,排除风电机组飞车隐患,随后两名检修人员返回升压站。
20:23,值班长在中控室监视风电机组运行状态,再次检查机舱通讯模块状态未发现异常,随后远程重启#17风电机组PLC,故障告警未消除。决定次日天亮再登塔检查处理。
22:32,风电场场长接到村民电话,告知附近有风电机组着火,风电场人员5人立即前往#17风电机组,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22:44,现场人员到场后确认风电机组机舱着火,随后将#17风电机组所在的312集电线路停电,在风电机组周围设置围栏,及时扑灭掉落地面的明火,防止事故扩大。
25日02:00,风电机组机舱明火熄灭,经初步观察发现:风电机组机舱外壳全部烧损,轮毂罩大部分烧损,机舱控制柜、齿轮箱、发电机、主轴以及其它辅助设备大面积过火,三支叶片中一支叶片叶根及后缘烧损,另外两支叶片叶根处轻微过火,塔基下风向有部分散落的燃烧物及灰烬等。
事故26
10月15日,重庆一搭载风力发电机塔杆货车撞坏车行天桥,事故原因正调查
10月15日10时51分许,一辆搭载着风力发电机塔杆的货车行驶至沪渝高速重庆贵湾段时,塔杆撞上横跨高速路的一座车行天桥,致使车行天桥边梁脱落,而车载的塔杆则掉落至高速路上,导致道路交通中断。15日下午,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事故路段已双向管制,后续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该工作人员表示,暂不便透露涉事货车相关信息,“事故原因、责任划分认定、损失情况等内容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束后,执法部门将及时对外发布。”
事故27
11月16日,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阳大补兔风电场工程项目发生一起风机倒塔事故
国华榆阳大补兔项目总装机51MW,设计安装17台远景EN141/3000KW-140风力发电机组,11月16日10时25分左右,14号风机发生倒塔(该风机11月11日已完成吊装),一人随风机坠落死亡。现场检查发现,14号风机三支桨叶角度均为180度(反迎风),风轮锁处于松开状态,初步判断事故原因为风机失速引发倒塔。具体原因仍在调查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