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青海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对”新能源+储能” 、”水电+新能源 + 储能”项目中自发自储设施所发售的省内电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0元运营补贴,如果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使用本省产储能电池60%以上的项目,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增加每千瓦时0.05元补贴。
附文件全文:
1月18日,青海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对”新能源+储能” 、”水电+新能源 + 储能”项目中自发自储设施所发售的省内电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0元运营补贴,如果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使用本省产储能电池60%以上的项目,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增加每千瓦时0.05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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